喘息服務-申請條件
一、以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為主包含下列四類失能者:
1. 65歲以上老人。 2.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3.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二、家庭照顧者自行照顧長達一個月以上者始可申請。
三、未僱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四、 輕度、中度失能者為14天、重度失能者為21天。
五、獨居者不符合申請。
六、需具備診斷證明書。﹙註明無精神、傳染性疾病﹚
七、攜帶醫師診斷證明、身分證與殘障手冊至衛生所填寫申請表。
最後更新日期:2015-10-02 11:4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