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護理-申請條件
一、以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為主包含下列四類失能者:
1. 65歲以上老人。
2.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3.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4. 僅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二、未僱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三、有明確之醫療或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
四、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個案或出院後繼續護理之個案。
五、 服務頻率:1-2次/月
六、攜帶身分證與殘障手冊至衛生所填寫申請表
最後更新日期:2015-10-02 03:2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