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復健 | 103-11-30 | 分享 |
居家復健-申請條件 一、以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為主包含下列四類失能者: 1. 65歲以上老人。 二、針對無法透過交通接送服務取得現有健保服務資源之個案, 提供居家復健服務。 三、未僱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四、未接受門診復健治療者 五、需具備診斷證明書﹙有復健需求﹚ 六、 服務次數:6次/年最高可至12次/年 七、服務單位:羅東博愛醫院、和信診所 八、攜帶醫師診斷證明、身分證與殘障手冊至衛生所填寫申請表。 |
最後更新日期:2015-10-02 03: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