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 104-01-12 |
世界衛生組織指出,目前全球每年因菸害而死亡的人數高達540萬人,各國如不積極採取防制措施,在2030年以前,每年將有超過800萬人死於菸害。科學實証也指出「沒有無害的二手菸」,「菸」不只對吸菸者本身健康造成危害,燃燒不完全的二手菸甚至比一手菸對人體健康傷害更大。沒有任何空調是可以完全阻隔菸煙,在權衡吸菸者人權及不吸菸的健康權,基於保障多數人民的健康權的前提,實施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將與國際無菸環境接軌、更能具體展現台灣公共衛生的水準。
歷經三屆的立法院會期,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於2005年4月27日送進立法院,在各方關注下,並於2005年11月90日衛生環境暨社會福利委員會完成審查,經過六次黨團協商,在衛生署與民間反菸團體的努力下,終於在2007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 過,於同年7月11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並考量配合所需的準備作業及民眾的教育宣導,自公布後18個月,即2009年1月11日施行。這是台灣菸害防制法的重大變革,也邁向與世界同步,立法管制菸害之重要里程碑。
此次菸害防制法修訂的重點,分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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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菸新規定的實施,確實對於部分癮君子造成不便,特別是禁菸場所增加及建立菸品價格調漲機制。在禁菸場所方面,室內公共場所及三人以上室內工作場所禁止吸菸,特別是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加油站等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之場所等,室內外全面禁菸。
此外,室內禁菸的公共場所如旅館、商場、餐飲店、老人福利機構,若室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者,不在此限。另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室外體育場、游泳池、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除室外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
最後更新日期:2019-08-06 15:23:20